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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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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21:12: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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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消息  2011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存在哪些方面的突破?记者近日走访了卧龙区司法局的相关人士,就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读。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新修订的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新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过去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一规定将使一次性补助金额平均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此外,新条例还同步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标准,按照相应的伤残级别,增加了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
  
  工伤认定程序简化。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旧条例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工伤参保范围扩大。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新条例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扩大,规定除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此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承担的工伤责任仅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职工),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同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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