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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贯彻实施《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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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0:54: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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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消息  2011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后我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近日,南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郭鹏就贯彻实施《条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为什么要出台《条例》?
  
  郭鹏答(以下简称答):汶川地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震后恢复重建等内容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并新增加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我省基于原《防震减灾法》于2000年出台的政府规章,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措施。
  
  问:相对于《防震减灾法》,《条例》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条例》是对我们既往防震减灾经验的总结和现有做法的规范,共九章六十六条,其内容完善,定位准确,措施得力,是对《防震减灾法》的具体化、完善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诸如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对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出了要求。要求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在防震减灾机构建设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在地震工作机制上,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必将推动基层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问:《条例》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抄送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条例》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制度,对一般建设工程、农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问:《条例》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是对地震活动进行监测的有效手段,对有效捕捉地震信息、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坝高一百米以上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群测群防工作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中处于特殊地位,《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地震知识宣传工作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防震减灾助理员。”
  
  问:《条例》对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有哪些要求?
  
  答:普及地震应急知识,做到避险减灾应知应会,家喻户晓,是一个大而复杂的工程,必须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协力完成。《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推进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问:违反《条例》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不仅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的防震减灾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也都作了详细规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我市处于秦岭、大别山、大巴山系接合部,境内有多条断裂带,历史上曾发生多次破坏性地震,历届市委、市政府一向重视防震减灾工作,我市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得到上级地震部门的认可。《条例》出台前,省人大、省地震局多次到我市调研,召开座谈会,我们的建议在《条例》中多处得以体现。《条例》实施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贯彻落实防震减灾的各项举措,修订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由中央财政投资1500万元的“南水北调渠首区地震科学探查项目”和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投资1000万元的丹江地震监测台网在2011年年底完成后,我市的防震减灾能力将得到大大提升,地震系统将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继续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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